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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综合 近日,怀化市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报废车受让人被告刘某某被判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43810.4元,报废车转让人被告周某某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4月晚,原告张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非法加装太阳伞的摩托车与被告刘某某停在道路边的A重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人为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A重型自卸货车2020年5月已办理了注销手续。2020年8月周某某与刘某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由周某某将A重型自卸货车以废品的名义转卖给刘某某,并告知该车辆不能营运。刘某某购买后,没有为A重型自卸货车购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案涉车辆实际占有人为被告刘某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刘某某承担原告损失1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因A重型自卸货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原告张某诉请被告刘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履行赔偿义务后再按责任比例赔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周某某以买卖方式转让已经依法注销的机动车给被告刘某某,之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被告周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沅陵法院作出判决。
(一审:蒋宇 二审:余画 三审:蒋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