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焦炭粉尘不再肆意飞扬
2021年7月,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检察院组织召开某煤气化公司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整改效果公开听证会。
(相关资料图)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某煤气化公司长期将约一半的焦炉烟气通过私开焦炉旁路挡板的方式直排,且焦炉烟气脱硫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造成粉尘污染、大气污染等。该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检移送,最高检将该案逐级交由太谷区检察院办理。
2021年5月19日,太谷区检察院对此线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程序。检察官经调查了解到,该企业存在将数万吨焦炭露天堆放,导致粉尘随风飘散;在生产过程中关闭烟气处理设施,利用旁路烟道长期违法排污;液态苯渣输送管道破损,废气肆意排放等问题,严重破坏了周边生态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太谷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对某煤气化公司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处理。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部门专题研究,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更新设备、采取污染防治措施。2021年7月5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太谷分局书面回复称,已推动解决非法排污问题,并对该煤气化公司污染环境的行为处以罚款162.5万元,该公司已全部缴纳。
随后,晋中市、太谷区两级检察院对整改情况“回头看”,就整改效果组织公开听证会。检察官经走访发现,虽然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但该煤气化公司违法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尚未修复。太谷区检察院遂对此线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诉前公告。同时,检察官通过走访相关行政机关、调阅执法卷宗、现场勘查等方式,收集了该公司违法排污损害生态环境的证据。经委托鉴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8日,该公司非法排放二氧化硫约142吨、氮氧化物约90吨,造成环境空气损害数额近360万元。
2021年9月18日,该案移送晋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8日,晋中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使该企业深刻认识到违法排污行为的危害性,并主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鉴定费交至当地国库中心。因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结合该企业的悔过态度及整改表现,晋中市检察院于同年12月15日撤回起诉。
办案过程中,该企业深刻认识到保护环境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遂主动投入5000余万元上线新设备,开展综合防污治理。2021年,其入选山西民营企业100强。2022年,该企业作为纳税亿元以上的先进企业受到当地政府表彰。
今年6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吴杨泽 王鹏翔 通讯员王旭芳)
【评析】 督促整治违法排污行为,强化大气污染治理,是检察机关护航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针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目标导向,能动履职,开出维护公益和促进发展有机统一的“良方”。
一是上下联动、一体攻坚,确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高质量办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及时跟进。山西省检察院多次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在调查方向、审查重点等方面给予指导;晋中市、太谷区两级院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办案团队,多次组织召开分析会、交流会,把好案件法律关和质量关。三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上下一体化办案优势,形成上下联动、指挥有力、协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确保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案件的办理取得实效。
二是融合履职,推动受损公益有效修复。检察机关采取多种监督手段,确保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一方面,针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生态环境的问题,太谷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对某煤气化公司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处理,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另一方面,针对某煤气化公司违法排污等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检察机关认为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生态损害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据相关鉴定意见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该企业主动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听证+损害鉴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监督方式,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确保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将保护生态环境落到实处。
三是系统施治,助力涉案企业可持续发展。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积极与地方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沟通协调,详细了解涉案企业经营情况,主动为企业“把脉问诊”,在督促企业全面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帮助企业健全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通过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更新经营理念,推动绿色生产,努力让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企业经济发展的增长点,从而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该案的办理,不仅从根本上解决该企业损害生态环境的沉疴顽疾,实现了真整改,更警示企业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担负起社会责任,取得了保护生态环境、服务民营企业、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双赢共赢多赢效果,展现了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检察自觉和担当。
(点评人: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志英)(吴杨泽王鹏翔王旭芳)
(检察日报)